
國務院批轉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《關于廢止〈第二次漢字簡化方案(草案)〉和糾正社會用字混亂現象的請示》的通知(1986年6月24日)
國務院同意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《關于廢止<第二次漢字簡化方案(草案)>和糾正社會用字混亂現象的請示》,現轉發給你們,請貫徹執行。
1977年12月20日發表的《第二次漢字簡化方案(草案)》,自本通知下達之日起停止使用。今后,對漢字的簡化應持謹慎態度,使漢字的形體在一個時期內保持相對的穩定,以利于社會應用。當前社會上濫用繁體字,亂造簡化字,隨便寫錯別字,這種用字混亂現象,應引起高度重視。國務院責成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盡快會同有關部門研究、制訂各方面用字管理辦法,逐步消除社會用字混亂的不正?,F象。為便利人們正確使用簡化字,請《人民日報》、《光明日報》以及其他有關報刊重新發表《簡化字總表》。
關于廢止《第二次漢字簡化方案(草案)》和糾正社會用字混亂現象的請示
國務院:
在今年1月召開的全國語言文字工作會議上,與會同志對《第二次漢字簡化方案(草案)》長期未作定論和當前社會用字的嚴重混亂現象,提出了批評和建議。要求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盡快加以解決?,F將有關問題請示如下:
一、由原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擬訂的《第二次漢字簡化方案(草案)》,經國務院批準,于1977年12月20日在中央和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一級報紙上發表,在全國征求意見,其中第一表的簡化字在出版物上試用。1978年4月和7月,原教育部和中宣部分別發出通知,在課本、教科書和報紙、刊物、圖書等方面停止試用第一表的簡化字。但是,這個草案并未廢止。幾年來,原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采取各種方式廣泛征求各方面人士的意見,并對這個草案進行了多次修訂。但在這個過程中,無論社會上或學術界,對要不要正式公布、使用這批新簡化字,一直存在著不同的意見。
我們認為,1956年公布的《漢字簡化方案》和1964年編印的《簡化字總表》中的簡化字已經使用多年,但有些字至今仍不能被人們準確使用,還需要經過一段時間的消化和鞏固。同時考慮到漢字形體在一個時期內需要保持相對的穩定,這對社會應用和糾正當前社會用字的混亂現象較為有利。此外,當前規模最大的《漢語大字典》、《漢語大詞典》、《中國大百科全書》以及其它多卷本工具書已經或即將出版;電子計算機的漢字庫已采用固定掩膜體芯片存儲,如現在再增加新簡化字,將會造成人力、財力、物力上的巨大浪費。因此,我們建議國務院批準廢止《第二次漢字簡化方案(草案)》。
二、當前,社會上濫用繁體字和亂造簡化字的現象比較嚴重,使用漢語拼音也有許多不準確的地方,已經引起國內外各方面人士的關注,紛紛提出批評意見。萬里同志在全國語言文字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指出:"這種現象應該引起我們的注意,并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,加以干預和糾正。"為此,我們建議對社會用字作如下規定:翻印和整理出版古籍,可以使用繁體字;姓氏用字可以使用被淘汰的異體字。除上述情況及某些特殊需要者外,其他方面應當嚴格遵循文字的規范,使用規范漢字,不能隨便使用被簡化了的繁體字和被淘汰的異體字,也不能使用不規范的簡化字。使用規范的簡化字以1964年編印的《簡化字總表》為準。具體要求如下:
1.報紙、雜志、圖書、大中小學教材應嚴格使用規范漢字;
2.電影電視的片名、演員職員表和說明字幕要使用規范漢字;
3.文件、布告、通知、標語以及商標、廣告、招牌、路名牌、站名牌、街道胡同名牌等要使用規范漢字;
4.漢字信息處理要使用規范漢字;
5.提倡書法家書寫規范的簡化字;
6.凡使用漢語拼音,拼寫應當準確。
我們擬根據以上要求,會同有關部門分別制訂各方面用字管理辦法。
以上請示當否,請批示。
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
一九八六年二月二十五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