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國外語言文字政策與立法情況
郭 熙
據目前所知,世界上有專項的語言法的國家不多,主要有法國、加拿大、俄羅斯等獨聯體12個國家、比利時、坦桑尼亞等國家;有的國家的語言立法正在進行之中(南非);有的國家雖然沒有專項的語言法律,但在憲法和人權法約中也有關于語言方面的條款;很多國家都制定了本國的語言政策。
法國:1975年12月31日頒布了《法蘭西共和國法語使用法》,主要目的是保衛法語的地位和純潔性,限制外語的使用。
加拿大:加拿大聯邦政府非常重視語言工作,1969年通過了《官方語言法》,確定英語和法語為官方語言,二者地位平等。聯邦下屬的省和地區有的頒布了自己的語言法。如魁北克政府1974年通過《官方語言法》,確定法語在英語之上,法語為魁北克省唯一的官方語言。
前蘇聯各加盟共和國:1991年10月25日俄羅斯聯邦通過《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民族語言法》。該法涉及俄羅斯民族語言實際應用的所有重要領域,但是沒有規定個人在非官方交際中語言的使用。除俄羅斯外,還有12個前蘇聯加盟共和國制定了本國的語言法,這些語言法帶有濃厚的政治色彩。
坦桑尼亞:坦葛尼喀于1963年10月5日通過“國語法案”,規定斯瓦希里語為國語。桑給巴爾于1964年1月12日獨立,斯語是桑給巴爾人的母語,1964年4月成立坦桑尼亞后,斯語作為國語的政策得到進一步加強。
比利時:1932年——1938年先后頒布了四項法律,規定弗拉芒語和法語為比利時官方語言。全國劃分為四個語言區,每個語言區在行政、教學、司法等方面使用本區法定語言。
南非:南非語言規劃專職小組負責語言的立法工作,目前語言立法工作正在進行之中。
美國:憲法沒有規定官方語言,實際上英語起著官方語言的作用。英語的推廣和傳播主要依靠教育。
英國:英國主張不成文法。18世紀的約翰遜詞典把英文的拼寫規范規定了下來;詞語規范主要依據牛津大詞典;標準音由BBC廣播電臺的語音委員會加以推薦。
日本:日本是使用單一民族語言的國家,其法定語言文字只有日語日文。
印度尼西亞:1996年頒布條令,規定所有的廣告宣傳用語、公共場所的標牌等不準出現外文。
越南:規定廣告上的越南文字必須大于外國文字。